本報訊 (記者王君)4月25日上午9時,市中級法院對我市迎澤大街迎澤橋東爆炸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爆炸罪判處被告人豐志均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豐志均,男,42歲,我市杏花嶺區人,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2013年11月6日2時40分,豐志均為報複社會,攜帶9枚自製的爆炸裝置安放在我市迎澤大街迎澤橋東附近。當日上午7時40分至8時許,9枚爆炸裝置在其設定的時間陸續爆炸,造成1人當場死亡、2人重傷、4人輕傷、11人輕微傷,多家單位和個人財產受損。被告人豐志均當庭表示不上訴。  (原標題:豐志均一審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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