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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11月29日電 今日上午9時,備受關註的“7·20首都機場爆炸案”二審將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根據此前法院方面發佈的消息,本案二審只作書面審理,不開庭審理。
  冀中星一審被判6年 法院認定爆炸是故意所為
  2013年7月20日,冀中星攜帶自製爆炸裝置,自山東省鄄城縣居住地乘長途汽車獨自來京,當晚18時許至北京首都國際機場三號航站樓,在遇到警察現場執法時引爆自製爆炸裝置,造成其本人重傷、一名警察輕微傷。爆炸現場秩序混亂,國際旅客到達出口通道緊急關閉。冀中星被警方當場控制。
  8月12日,北京市朝陽檢察院證實,該案已經偵查終結,冀中星因涉嫌爆炸罪,由首都機場公安分局移送朝陽檢察院審查起訴。8月29日,檢方以涉嫌爆炸罪對冀中星依法提起公訴。
  9月17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冀中星躺在移動病床上接受了兩個半小時的庭審。公訴機關認為,冀中星法制觀念淡薄,遇事不能正確處理,以爆炸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應當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於公訴機關指控,冀中星自辯稱不是故意爆炸,去首都機場也是表達個人訴求。冀中星稱,案發當天,當機場民警到達後,他怕民警搶手裡的爆炸物,所以把爆炸物倒了個手,之後就發生了爆炸,他不是故意引爆的,自己的行為是過失行為。庭審中,劉曉原、李方平兩位辯護律師為冀中星進行了無罪辯護。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冀中星採用極端方式,在公共場所實施爆炸,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危及公共安全,構成爆炸罪。10月15日,該案在朝陽區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以爆炸罪判處被告人冀中星有期徒刑6年。
  二審不開庭只作書面審理 辯護律師稱不理解
  一審宣判後,冀中星認為量刑過重,上訴至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10月28日,北京市三中院經對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和相關案卷進行審查認為,移送的上訴材料齊全,符合二審案件受理條件,立案受理。
  11月18日,冀中星辯護律師劉曉原在微博透露,當天下午接到北京市三中院承辦該案的法官電話。主審法官稱,合議庭研究決定,該案只作書面審理,不開庭審理,讓他遞交辯護意見。
  對此,三中院予以證實,並表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二審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不過,此案會公開開庭宣判。經法官書面審理,確定29日公開宣判。
  據媒體報道,劉曉原律師對此表示不理解,他說:“在我的經歷中,二審對案件不開庭審理,就意味著‘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分析,按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二審可採取兩種方式即開庭或書面審理,對於死刑案件規定是一定要開庭審理。冀中星案可能沒有新證據,不是死刑案,法官認為沒有開庭的必要,因此二審選擇書面審理。
  冀中星訴東莞政府已被受理 下月初開庭審理
  根據冀中星的說法,去首都機場是為“東莞致殘案”表達個人訴求。2005年6月28日晚,他開摩的送一名客人,經過東莞市厚街鎮新塘村治安隊門口時,遭到新塘村治安隊隊員毆打,脊椎被棍砸至粉碎性骨折、下肢癱瘓。此後8年,他向東莞市政府等部門反映訴求,但未得到解決。
  今年8月1日,冀中星向東莞市政府遞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要求東莞市政府公開對其在東莞被毆打致殘案的複查結論。但東莞市政府告知其不屬於公開信息範疇。因此,冀中星向東莞中院提起行政起訴,要求東莞市政府公開自己被毆打致殘一案的複查結論。10月25日,東莞中院受理該案。
  11月18日,冀中星的律師劉曉原表示,他收到來自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傳票,告知冀中星其狀告東莞市政府一案將於12月6日上午9時30分,在該院第8審判庭審理。
  該通知顯示,冀中星起訴東莞市政府的案由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糾紛”。據瞭解,“首都機場7·20爆炸案”發生後,東莞市政府曾召開會議,稱將成立專案組,對冀中星在廣東東莞被毆打致殘案進行複查。
  此外,冀中星還將廣東省公安廳起訴至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0月26日,冀中星律師劉曉原透露,冀中星要求廣東省公安廳對其公開該案調查進展的訴求被廣州中院駁回。11月4日,冀中星在上訴書上簽字,將廣東省公安廳告上廣東高院。(完)
  (原標題:首都機場爆炸案今二審宣判 冀中星律師稱或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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